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經濟部能源署九日說,漁電共生應落實養殖事實,將持續跟農業部合作管控設置案場養殖事實;若有查核未符規定者,地方農業主管機關依法廢止農業容許,能源署依法廢止登記或執照,台電拆除電表。
媒體報導,漁電共生標榜「養殖為本,綠能加值」,但是颱風丹娜絲後卻呈現兩樣情,遍地光電板毀損,卻罕見漁電共生漁民出面。民眾黨立委張啟楷批評,七成以上案場掛羊頭賣狗肉,電為主、漁為假,導致真正的漁民租不到魚塭無法維生。
對此,能源署強調,漁電共生應落實養殖,並以養殖為本、綠電加值為原則,設置時需依農業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農業容許辦法)規定,由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通過,才能取得容許核可。
能源署說明,後續案場完工併網後,農業主管機關依養殖經營計畫書及「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定期進行養殖事實查核,未符合的案場要求限期改善,違規者取消容許核可函,能源主管機關同步廢止登記或執照,台電拆除電表。
能源署表示,持續跟農業部合作管控設置案場養殖事實,若有查核未符規定者,地方農業主管機關依法廢止農業容許,能源署依法廢止登記或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