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閱建案契約 遭爆先付10萬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三日指出,經實地調查雙北三十三個建案,發現有部分案場會要求先付訂金或留證件影本才讓消費者帶回契約審閱,已違反無附加條件原則,籲政府應主動稽查。

消基會公布四月二十日至七月二十日實地調查雙北三十三個建案的調查結果,調查項目包含是否主動提供完整契約書、是否可攜回審閱並提供至少五日審閱期、是否附加金錢、證件或借據等取閱條件、履約擔保機制類型、交屋保留款比例是否達總價百分之五等。

消基會常務監察人許宏宇表示,根據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契約書並給予不少於三十日的合理審閱期,違者可處新台幣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而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要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以及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須達總價百分之五。

許宏宇指出,消基會這次在雙北實地調查,發現有建案契約審閱期落實度不足、有附加條件,包含需付定金或留證件影本、攜回契約須預付十萬元等,違反「無附加條件」原則,也有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顯失公平行為。

他也說,有建案僅讓消費者能現場翻閱或拍照契約書,這雖然形式合規,但實質上也削弱審閱期保障效果。不過,值得肯定的是,仍有許多案場明確提供契約書或以合理方式讓消費者攜回審閱。

在履約擔保機制部分,許宏宇指出,多數案場還是採「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信託」,少數採「同業連帶擔保」或「價金返還保證」,但提醒消費者,目前履約擔保機制中,唯有「價金返還保證」是唯一安全的擔保機制;而在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許宏宇說,全數案場都有符合總價百分之五規定,落實度較高。

許宏宇表示,依公平會近年案例,若業者要求購屋人先付訂金始能攜回契約書,屬利用資訊優勢限制消費者契約審閱權、影響交易秩序,符合公平交易法中第二十五條構成要件,二0二四年有建案要求消費者先付十萬元定金才能攜回契約書,遭裁罰共新台幣六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