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二十一歲林姓男子役齡卻不接受徵兵,和父母定居荷蘭未歸,在台祖父也表示「之後應該也不會回國了」。法院審酌,林妨害兵役公平性,就算他無前科是初犯,但為杜絕役男「出境只要繳錢就能緩刑」的錯誤認知,依妨害兵役罪判他六月,得易科罰金,但不得緩刑,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林男是九十一年次役齡男子,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以短期觀光為由出境,最常不得逾四個月,直到同年八月八日台中市南屯區公所公知他一個月內回國接受徵兵,催告公文寄送由林的祖父收受,後又寄徵兵檢查通知書,但林為避免徵兵,至今滯留海外未歸。
檢方因傳喚林男未到,林的祖父表示,有告知位在荷蘭的兒子,兒子應也有告知孫子,因孫子就學無法回台接受徵兵檢查,且兒子、媳婦和孫子都已取得荷蘭國籍,並稱「之後應該也不會回國了。」偵結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將林男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經辯護人辯稱,林取得荷蘭國籍,一一二年一月三十日著手申請荷蘭護照、僑民身分,因此先行申請荷蘭融入課程,也向南屯區公所申請以僑民身分列管,符合緩徵要件。
辯護人說,林年滿十九歲後一一二年二月曾短暫回來處理祖母喪事至三月再出國,而僑民返台滿一年後,主管機關始須依法徵兵處理,故主管機關依法無須對他徵兵。
法院調查,林一0八年八月出境荷蘭,一一二年二月回台,後又以短期觀光為由,同年三月十四日出境,五月以僑居荷蘭身分加簽,南屯區公所六月才准許他申請僑民役男列管;法院認定,林男3月出境時,是以一般役男身分遭列管。此外,林的祖父也說,收到徵兵公文有告訴兒子,但他們都沒處理。林的辯護人則說,林擔心歸國後,會因為本案不能出國。
法院認為,可見林主觀上已知有服兵役義務,仍逾期未歸國,主觀上有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經催告後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之犯行明確,林男妨害兵役管理、公平性,就算他無前科,但對徵兵置之不理,為杜絕役男「即使出境,只要完成支付一定金額等緩刑條件,即可免除憲法上服兵役義務、脫免妨害兵役刑事責任」的錯誤認知,就算他是初犯,仍不宜給予緩刑,依妨害兵役罪判他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