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西鄉長林芬瑩涉貪污判十二年定讞 廿二日報到發監執行

前台西鄉長林芬瑩涉貪污判十二年定讞,廿二日報到發監執行。(民眾提供)

記者陳正芬/雲林報導

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因向綠能廠商收受賄賂新臺幣五六○萬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遭雲林地院一一二年五月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續經最高法院今年九月十八駁回上訴定讞;雲林地檢署通知廿二日到案執行,林芬瑩上午報到並對判決覺得不滿與無奈。

二○二○年起,綠能廠商昱昶公司向台西鄉公所申請電桿租用及林帶通行權多次被拒,下游廠商透過與林芬瑩丈夫丁文彬熟識居中牽線,期間一度斡旋支付五六○萬元,林芬瑩亦目睹丈夫將裝賄款紙箱放回車上。

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涉向光電業者索賄五六○萬元,一、二審都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三年六月,二人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年二月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九月十八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雲林地檢啟動防逃機制,並傳喚廿二日上午到案執行發監,林芬瑩在親友陪同下報到,並對判決感到不滿與無奈,至於丈夫行蹤,她無奈說替我找找看;丁文彬另案繫屬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未到庭,法院已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