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水庫光電案生變 大埔公所判賠業者6043萬


記者湯朝村∕嘉義報導

光電業者與嘉義縣大埔鄉公所簽訂「曾文水庫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契約」,因嘉義縣政府拒絕核發設置許可,雙方發生爭議,業者主張依契約終止並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及已支付回饋金六千零四十三萬餘元。法院認為縣府不同意設置,屬於「政府政策變更」,非可歸責於業者,應返還六千零四十三萬餘元。大埔鄉公所表示,與律師討論後將提上訴。

大埔鄉公所與永尚能源公司於二0二二年九月十五日簽訂「曾文水庫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大埔公所提供曾文水庫水域內場址,供興建、營運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簽約後,永尚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四千萬元、回饋金二千零四十三萬七百四十四元給公所。

此光電案經嘉義縣政府同意備查,但後來大埔鄉代表會、嘉義縣議會認為恐影響民生用水、觀光發展而反對,嘉義縣政府據此於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拒絕核准設置許可,使得業者無法完成契約規定的併聯發電。

業者於二0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函大埔鄉公所,要求終止契約、返還履約保證金及回饋金共六千多萬元。

業者主張,簽約時公所承諾提供曾文水域場址,後來嘉義縣政府變更政策,非業者可歸責,依法可行使終止契約權利。

公所則認為,業者簽約前即知需取得地方政府許可,公所已完成報備程序,拒絕業者單方終止契約,回饋金應依契約由業者支付。公所還提出反訴,要求業者支付二0二四年七月至二0二五年月回饋金及逾期違約金共六百八十九萬元。

法院審理,因嘉義縣政府政策變更,使業者無法如約設置光電系統,構成契約中的「法令變更」情形,並非業者過失,而是政策改變造成,業者依契約及民法規定行使終止契約權利,屬合法行為,請求六千零四十三萬七百四十四元及利息有理。又契約終止後,已無使用收益,免除給付回饋金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