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斃男嬰棄井 狠父二審仍判6年5月

謝姓男子和柯姓女友在租屋處生下男嬰後,將男嬰溺斃並棄屍在屋後古井。(記者陳金龍翻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謝姓男子與柯姓女友聯手溺死剛出生男嬰,並棄屍石岡區古井,一審判柯姓女子十一年二月、謝姓男子六年五月徒刑,柯姓女子未上訴確定。謝姓男子上訴,二審三十日駁回維持原判,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謝姓男子與柯姓女子未婚同居,柯姓女子懷孕後,謝姓男子要求拿掉小孩,柯姓女子不願,二人多次爭吵,謝姓男子搬出兩人東勢區租屋處,另到石岡區租屋。

柯女一一二年五月在東勢租屋處羊水破裂,謝姓男子到場幫忙接生,柯姓女子在浴室內產下男嬰後,突然表示不想要小孩,謝姓男子將浴缸放滿水,將男嬰放入溺斃,以毛巾包裹死嬰,連同胎盤裝入塑膠袋內,帶回石岡租屋處,將男嬰遺體放在神明廳下方,後來又將整袋遺體丟入租屋處旁水井。

謝姓男子半年後自首,警方到水井撈出塑膠袋裝嬰屍,但遺體早已腐爛。檢方偵辦後,依證人證詞及相關證據,將謝姓男子、柯姓女子依殺人及棄屍罪嫌起訴,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