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法院封條別亂動,撕掉會有刑責

 東區王小姐問:我透過法院拍賣不動產程序,在台南市買到了一棟中古屋,法院在房子大門貼了封條,但是還沒有點交給我。有一天我跟原屋主約好去看房屋的現況,豈知原屋主因為房屋遭到拍賣,一時之間覺得很憤慨,竟然一氣之下把貼在房子大門口的封條撕掉,甚至把大門拆掉運走。請問屋主這麼作,有沒有違法?

 答: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個規定被稱為「違背查封效力罪」。
 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五號判決要旨所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段之違背查封效力罪,於應點交拍定物與買受人之不動產查封拍賣時,必須在查封之後,執行法院拍定並已點交不動產與買受人之前,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者,始足當之。故若已拍定,且執行法院已發給拍定物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由拍定人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然尚未將該不動產點交與拍定人前,因拍賣程序仍未終結,如對拍定物予以毀棄損壞,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者,仍應構成上開違背查封效力罪。」也就是說,在房屋遭到法院查封之後直到點交之前,如果有人故意毀損封條,甚至於拆除房屋的話,就觸犯了違背查封效力罪。
 依照王小姐提問的內容,這位原屋主顯然是涉有違背查封效力罪嫌。您可以在行為當時試著拍照存證,或是在事後報警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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