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銷中火水汙罰鍰 台中環保局研議是否上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環保局一一二年到中火放流口採樣,認定超標違規,裁罰三十六萬元,經台電提訴訟,法院查出採樣人員手指接觸樣品,撤銷原處分;環保局表示,研議是否上訴。

環保局長陳宏益表示,正審視判決書與台電公司提出的證據,研議是否提上訴。

根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月三十日判決,環保局派員查核台電中火,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測得放流水化學需氧量測驗值四百二十一mg/L(限值一百mg/L),未符放流水標準,一一三年一月裁處台電三十六萬元。

台電提行政訴訟,法院審理時,台電主張環保局派員稽查時,未通知電廠人員到場,難確保採樣及運送樣本過程是否發生混淆或汙染;此外,經當庭勘驗當天採樣錄影檔案,採樣人員採樣過程,有左手大拇指直接接觸採樣樣品情形,採樣水桶事先未洗滌及採樣瓶未依水質檢測總則程序洗滌二、三遍,無法排除待測水樣遭汙染可能,且環保局未提「全程四度C保存樣品」、「樣品加藥保存」等證明。

環保局主張依行政院環保署(環境部前身)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函釋,環保稽查人員可不會同事業主稽查並採取水樣,採樣時也全程錄影存證,而採樣放入冰桶保溫時都有標示上封條保存,樣品保存無虞,且都依規定檢驗。

法院審理後認為環保局採樣過程,無法排除遭其他物質汙染可能,也無法舉證證明這件水樣保存符合規定,自不得據以認定有違反水汙染防治法事實,認定台電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