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明年7月前實施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七日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明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等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調整程序,並擴大地方民意參與決策。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在明年七月一日前實施。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區劃是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的新設、廢止或調整,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考量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自然及人文資源合理分配,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分布,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歸屬,選舉區劃分等。

條文明定,行政區劃除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外,人民或團體也得提出行政區劃計畫建議。各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區劃前,應廣徵意見,擬定行政區劃計畫草案公開展覽三十日,並應辦理公聽會;必要時得辦理公民民意調查。

三讀條文也明定,涉及直轄市、縣市的行政區劃計畫,由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鄉鎮市區行政計劃則由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內政部核定。經核定後應在收到公文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公告實施日期。

條文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審議行政區劃計畫時,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行政機關代表組成行政區劃審議會,人數為十一人至二十五人;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及當地部落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