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監察院二十日公布太陽光電申設相關疑義調查報告,指能源轉型是台灣重要政策,但面臨綠電推動延宕、不法勢力干擾、申設審查標準不一、漁電共生未達預期等七大問題,行政院與法務部等單位應強化協調與防範不法。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監委紀惠容、田秋堇、范巽綠有關太陽光電申設相關疑義案調查報告。
報告指出,行政院規劃民國一一四年達成再生能源占比百分之二十及光電發電量二十GW(百萬瓩)目標,截至一一三年底,太陽光電實際設置量只達十四點二八GW。光電推動面臨機關間協調不足、審查程序繁瑣不夠透明、審查標準不一,以及土地取得困難等因素,導致大型案場開發期程冗長,部分外資母公司已評估調降台灣投資評級。
監委也指出,光電案場開發涉及多階段行政程序,業者往往前期投入大量資金承租土地與整合,卻可能因審查標準不一、法規變動等因素遭駁回,投資不確定風險上升。行政院應督同經濟部及農業部明確化審查標準,並在法規修正時設合理過渡期。
報告直指,地面型光電所需用地每年新增面積約全國農地千分之二,屢受與農爭地批評,但糧食安全與農業人口老化、勞動力不足、農地閒置或違規使用等因素也有關。行政院應督同內政部、農業部及經濟部,整體檢視能源發展與國土利用規劃,兼顧糧食安全與能源轉型目標。
監委也指出,漁電共生規劃至一一四年裝置容量四點四GW,截至一一三年底僅達九九七點二MW(千瓩),進度約百分之二十三。
監委報告指出,台灣光電案場多由土地開發業者主導開發,但部分業者缺乏足夠技術能力與資金,取得電業執照後旋即出售股權以賺取利益。經濟部宜研擬改善合理申設資格與審核措施。
最後調查報告指出,光電回饋金包括農地變更回饋金與電力開發協助金,但實際回饋至案場所在地的比例偏低。行政院應督同經濟部與農業部研訂回饋金分配原則與運用範疇,優先在地弱勢照顧等公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