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一0一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涉嫌洗錢,歷經檢方二度上訴,高等法院二十三日審結,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駁回檢方上訴,維持更一審免訴判決。高院同時指出,陳水扁因病停審的原因尚未消滅,原審未裁定繼續審判並無不當。全案仍可上訴。
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被控收受陳敏薰一千萬元賄款,協助其取得該職位。貪汙案部分,陳水扁夫婦各遭判刑八年定讞。高院認定吳淑珍將該筆賄款透過其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陳水扁也涉有洗錢共犯嫌疑,遭台北地檢署起訴。
台北地院根據醫療鑑定報告,認定陳水扁因有多重身體症狀,健康狀況無法到庭應訊,一0四年五月十三日裁定停止審判。去年五月北院首次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檢方以判決程序瑕疵、時效計算有誤等理由上訴;高院於去年八月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北院更一審合議庭計算,本案犯罪行為終了日為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計入追訴權時效十年、因病停審加計期間二年六個月,以及檢方與法院行使追訴權的期間,總追訴期間已遠超過法定時效,再度判決免訴。
檢方再次提起上訴,高院二審判決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完成日應為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更一審逕為免訴判決於法並無違誤。
此外,根據高雄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陳水扁因病停審的原因至今仍然存在,原審未裁定繼續審判也無不當,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