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三十日初審通過「海纜七法」,針對破壞海底自來水管線、天然氣管線與電力電纜等行為明定刑責。未來若經查為故意犯,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沒收涉案船舶。
行政院九月十八日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內容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將破壞自來水及天然氣管線的刑責比照海底電纜辦理,並增訂沒入船舶及強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等條文,防止人為破壞及規避追蹤。
此次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凡以竊取、毀損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自來水輸送或電力電纜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為過失犯,則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亦新增,凡犯罪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所有權人,一律沒收及處置,以杜絕重複利用與再犯可能。
經濟委員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在法案三讀通過前,主動公布全國海纜與管道圖資,並與相關機關合作加強宣導,讓漁民、航運及工程業者充分掌握資料,避免誤觸法律。立委強調,海底基礎設施攸關國家安全與民生通信,修法完成後應迅速落實執法與查緝,以維護台灣關鍵基礎建設的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