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三十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若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得假釋。此外,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者,不得科處死刑。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八零一號解釋、憲法法庭一一三年度憲判字第二號、第八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行政院會通過法務部提出《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後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及函請立法院審議。
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明定行為時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不得科處死刑。此次增訂《刑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草案,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不得科處死刑。
另外,為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兼顧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也新增《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草案,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假釋規定。草案也規範,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經撤銷假釋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草案也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處理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折抵方式,無論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在確定前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要件的已執行期間。
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認為現行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殘餘刑期的規定,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增訂《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並修正第七十九條之一,未來受刑人撤銷假釋後執行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殘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須執行完畢,殘刑有期十年以上,執行十年後依假釋原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