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國軍將領不要臉 張友驊判賠35萬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名嘴張友驊五年前上節目評論藝人李蒨蓉「阿帕契」案,指控時任陸軍副司令潘家宇私自帶親友團參觀阿帕契直升機,後來還罵潘「不要臉」等;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張男確已侵權,十日判決應賠償三十五萬元確定。
 民國一0四年四月間,張友驊在節目公開指出,不只李蒨蓉等貴婦團參訪阿帕契,質問「潘家宇你有沒有帶頭違紀」,「應該未經正常核定」等,潘員獲知後對張男提告。
 同年七月二十一日,檢方傳訊張友驊出庭,他庭後受訪說,「潘家宇是我見過最不要臉,最下賤的國軍將領」等。潘員再度對張男提出刑事告訴。
 張友驊另於一0五年四月間在台北地院開庭時,在法庭上指潘家宇「是一個說謊的將領,非常不要臉的將領」等語,再度遭控誹謗。
 刑事上,法院認為張友驊以輕蔑、粗鄙言語羞辱潘家宇,已屬情緒性的人身攻擊,逾越合理範圍,一、二審均依兩次公然侮辱罪各判拘役二十日、十五日,共應執行三十日、得易科罰金定讞。
 潘家宇另對張友驊提告求償。張男雖辯稱不是辱罵潘個人,而是針對他的國家職務等。一審判決張男應賠二十五萬元,二審高院審理後,認定張男應負賠償責任,昨日加碼判決賠償共三十五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