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十三日各機關學校照常上班及上課,但考量仍有部分地區災情需進行重建,或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等因素,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從寬認定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法規依據: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從寬認定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