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支持光電環評修法 國家公園限特定分區禁建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環團十三日表示,支持光電環評納入修法,但修法應完善,否則恐造成光電發展全面停滯;國家公園完全禁建應僅限特定分區。

立法院下午進行有關太陽光電系統環評及禁建相關修法草案的朝野協商。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聲明表示,支持光電環評應納入修法,但修法內容應完善,否則恐造成光電發展全面停滯。就環境敏感區與光電系統設置的敏感因子有直接關聯者,檢討其環評標準;此次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及《國家公園法》的修正,應考慮比例原則,審慎為之。

長期而言,能源部門應提出分期分區開發政策,避免光電入侵不宜開發的區位。環權會舉例,雲嘉南風景區與養殖區域重疊性高,目前草案僅限制地面光電,此將加速光電廠商開發環社問題更大的「室內漁電」。建議針對室內漁電討論納入環評標準,並另行針對一定規模(含累計開發)以上光電設置,訂定景觀管理規範。

至於國家公園部分,環權會認為,國家公園應就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不同使用分區,針對光電設施設立不同強度的土地使用規範,完全禁建應僅限於特定分區。

環權會強調,目前風景區、地質敏感區、國家公園的禁限建皆僅針對光電;然而,其他開發類型,包含工廠開發、採礦等,其對於環境的侵擾皆較光電高出許多,卻不在禁限建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