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人違規穿越馬路 遭員警舉發

(三峽警分局提供)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新北市三峽警分局二橋派出所員警昨(15)日擔服 20-22 時巡邏勤務時,於21時14分在鶯歌區文化路226巷與文化路口發現 2 名行人未依規定穿越車道,穿越往至文化路224號方向行走,遂上前攔查,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掣單舉發,處罰新臺幣500元。

(三峽警分局提供)

然而,民眾事後於 Threads 社群平台發文,質疑:1.該巷口無設置行人穿越道及行人號誌。 2.行人係依車輛號誌綠燈通行,警察誤認行人闖紅燈。 3.員警於未目擊行人實際穿越情形下,以推論方式舉發。 4.發文並指稱員警態度不佳。

三峽警分局指出,警方特另檢視員警微型錄影機全程畫面,行人係於非行人穿越道處穿越車道,且進行穿越時車流綠燈通行中,與行人陳述不符;另員警攔查及舉發過程,未有態度不佳或不當語言情形。

三峽警分局提到,員警微型錄影機畫面已完整保存,並無民眾指稱之態度不佳或「推論、想像」情形。楊姓女子(86年次)及方姓男子(86年次)涉未依規定穿越道路,已依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掣單舉發。

三峽警分局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二項: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06條: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燈皆禁止同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處新臺幣500元。本案行人係於 無行人穿越道處自行跨越車道,且穿越時車輛號誌為綠燈,有車流行進狀態,認定員警舉發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