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治交∕台南報導
余姓男子到台南市政府職安健康處申訴其任職公司有職場霸凌等情事,職安處張姓技士將申訴案移轉勞動部,竟把余的公司列為正本受文者,黃姓專員、楊姓課長核章發出公文,把余的申訴資料寄到余的公司,台南地檢署依瀆職罪嫌對三名公務人員緩起訴。
南檢處分書指出,余男到職安處申訴其公司有職場霸凌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等情事,因其公司設有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依勞動檢查法屬於危險性工作場所,應由勞動部南區職業安全中心處理。
職安處承辦的張技士轉寄申訴案至勞動部南區職安中心,竟把余的公司列為正本受文者,併同紙本資料送交上層長官審核。職安處黃專員、楊課長對張技士的公文核稿,未更正或退文,先後核蓋印章,並由楊課長代為決行、核准發文。這份公文之後透過電子交換程序送達余男的公司,其公司就知道是余男到職安處申訴。
張技士事後發現發公文「凸槌」,今年二月至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廉政署將黃專員、楊課長一併依瀆職罪嫌送辦。檢方訊時三名被告均坦承犯行,考量三人一時失慮觸法,態度良好,給予緩起訴自新的機會;緩起訴期間一年,並要求三人在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六個月內、各向國庫交付一萬元處分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