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財劃法草案明訂基本財政需要額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為讓國民生活品質更均衡,在二十日通過政院版財劃法草案將地方自辦事項納入基本財政需要額計算,讓地方做該做的事,確保民眾能獲得一定生活品質與公共服務。

依政院版財劃法草案,基本財政需要額包含六類,一,正式編制人員、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等人事費及基本辦公費;二,依國民年金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規定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擔的社會福利支出;三,環境維護及管理、交通道路等公共建築及設備的基本維護及修建經費;四,各級學校、公共場館的基本維護經費;五,基層公共衛生、保健、醫療、保護及福利服務的基本工作經費;以及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納入事項的經費。

至於中央補助地方自治事項部分,院版草案訂出明確三軌原則。單軌部分,屬地方常態性辦理事項,如學校水電費等,由地方基本財政需要額支應;二軌則是地方常態辦理的一般公廁改善工程,由基本財政需要額支應,但若有中央引導且屬示範性優質公廁,則再透過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予以協助。

三軌部分,屬地方常態辦理的經常性疏濬清淤,由基本財政需要額支應,但屬基本水利改善及維護則會由一般性補助款支應,牽涉中央整體治水防洪經費,則由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