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藝人黃子佼涉購買持有三十七名兒少性影像一案,台灣高等法院於二十五日進行二審宣判。合議庭認定黃子佼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應從重依個資法論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但審酌黃子佼無前科,且已與全數三十七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被害人均同意給予緩刑,故宣告緩刑四年,期間須提供義務勞務一百八十小時,並接受法治教育三場。全案仍可上訴。
高等法院發言人王屏夏說明判決理由,黃子佼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起註冊為「創意私房」論壇會員,長期購買、蒐集並下載未成年人裸露或性交影像。儘管黃子佼辯稱不知情且未違反個資法,但合議庭認為,相關影像檔案包含被害人真實姓名、就讀學校、生活照及社群帳號等資訊,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身分,屬於「性生活」之特種個人資料。且黃子佼在民國一一二年二月相關法條修正後仍持續持有,構成非法蒐集及處理個資罪。
針對罪名適用,高院指出,黃子佼是以單一行為同時觸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及「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資罪」。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之規定,從重以個資法第四十一條論處,並依兒少權法加重其刑。
關於被害人數認定,檢方原在一審認定三十五人外,追加起訴併辦十二名被害人,主張共四十七人受害。經高院審理,確認新增部分僅二人身分明確,加計原判決認定者,總計確認被害人為三十七名。其餘檢方併辦之性影像因無法辨識身分或被害人未到案,無從確認拍攝時年齡及意願,所以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一審因漏未審酌個資法罪名及被害人數認定有誤,高院因此撤銷原判決。
合議庭考量其有彌補損害之真意與具體作為,且獲被害人寬宥,因此給予緩刑機會,以啟自新。台灣高檢署則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