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懸掛牌照車輛停占道路最高罰3.6萬 10個月開罰429件

未懸掛牌照停放於道路,最高可處三萬六千元罰鍰。(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為減少無牌車輛占用道路空間,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違規罰鍰從一萬八百元,大幅提高至三萬六千元,新制已自一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正式上路。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一一四年一月至十月間,未懸掛號牌的汽、機車停占道路違規總件數有四百二十九件,較前一年同期增加七十七件。

裁決處指出,日前江姓女子將未懸掛號牌的汽車停放在自家社區附近的道路,遭警方開單舉發;江女辯稱該處是私有土地道路,不應受罰,因此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後以「該道路係為開放且為供不特定第三人通行,為道交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道路』無訛」,判決江女敗訴。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提醒,已辦理停駛或繳銷車牌的車輛,因已無有效車牌可供懸掛,所以只能停放在私人場所,不可占用道路或公有停車格。若要報廢車輛也應交由合法環保業者報廢回收,不得任意棄置路邊;如經查獲在道路上違規停放,除補徵稅費外,還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舉發,最高可處三萬六千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