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纜七法初審 最重可罰千萬元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一日審查包含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等「海纜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通過非法危害氣象設施可罰兩百萬元,違反船舶識別最重罰一千萬元。

過去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並未定有罰則,這次修法除增訂相關罰則外,也為因應海纜七法修法,增訂對犯罪用之工具、船舶等沒入的規定。

近年發生多起權宜輪違規破壞通訊海纜,衝擊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遂修正電信法第七十二條,增訂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初審條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無償留供公用」、「廢棄」、「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方式處置。

過去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昨也初審通過氣象法第二十一之一修正草案,初審條文明定,因過失毀壞或以其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兩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可視個案情節拍賣或變賣。

初審通過的商船法條文規定,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船舶識別資訊,違反者可處船舶所有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另,若商港區內停泊船舶,經認定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三個月內離港,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新增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