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抽菸、騎士用手機罰1200元


本報綜合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四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使用手機,或汽、機車駕駛行車時手持或吸食香菸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罰鍰各提高至一千二百元。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汽機車駕駛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者,罰鍰從六百元提高至一千二百元。

另外,現行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通話、數據通訊,可罰三千元,機車駕駛人則罰一千元。考量機車駕駛人遭開罰件數逐年上升,初審通過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罰鍰提高至一千二百元。

國民黨立委柯志恩等人則提案,考量學校、醫院周遭為兒少、高齡者等交通弱勢族群高用路需求路段。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不減速慢行,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