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知名律師指罷韓團體恐已違法

 記者吳文欽/高雄報導
 高雄市知名律師、金石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林石猛投書媒體指出,罷韓團體第一階段之罷免「提議」連署已存有違法之明顯重大瑕疵,並進而依學理與實務悉已肯認之「違法性承繼」理論,肇致本件罷韓事件後續階段之罷免「徵求」連署及選務行政行為,恐均已罹於違法。
 林石猛說,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法文中之「不得罷免」,分析認為提出罷免案所受之「一年」法定期間限制,係立法者調和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罷免權及維護政治穩定、避免耗費社會資源,以及未經深思熟慮之政治決定等合憲國家利益下所設計之合憲管制手段,性質上係屬禁止命令之法規範。
 林石猛認為,故考量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於罷免程序上具有法定先行程序之重要地位,應認系爭規定之限制,包含第一階段罷免案「提議」之連署以及第二階段於提議成立後,在一定期間內所「徵求」之連署行為。從而,連署人自不得於罷免提議法定期間前即「預為連署」,方屬適法。
 他表示,選務機關就本件所涉之罷免提議連署,明顯存有不同判準而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之嫌;又罷韓團體之行為亦可能違反憲法上之誠信原則,凡此種種,可認第一階段之罷免「提議」連署已存有違法之明顯重大瑕疵,並進而依學理與實務悉已肯認之「違法性承繼」理論,肇致本件罷韓事件後續階段之罷免「徵求」連署及選務行政行為,恐均已罹於違法。
 林石猛強調,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是否願以罷免連署具有重大明顯違法之虞,而拒絕配合辦理罷免投票,不僅是法律判斷,也是政治判斷的範疇。
 林石猛說,此外,相對人韓市長亦得以違法之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循序提起行政爭訟資以救濟。至於,釋憲聲請部分,不論是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政府以及高雄市議會,均得為聲請釋憲之主體,惟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及高雄市政府,均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及同法第九條規定,由其上級機關予以「層轉」。
 林石猛提及,而高雄市議會聲請釋憲時,亦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法文「行使職權」要件之說明及涵攝,以免受大法官以未符程序而為不受理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