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破壞海纜最重關7年、罰千萬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九日三讀修正通過「海纜七法」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部分條文,明定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力電纜等故意犯,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沒收犯案船隻。

海纜斷裂事故頻傳,行政院九月十八日修正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商港法》與《船舶法》等「海纜七法」,將破壞自來水與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破壞海底電纜辦理,嚴重者可加重處罰,並增訂沒入犯案船隻、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

立法院會三讀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及擴大納入的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比照《電信管理法》現行規定,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增訂,對於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都沒收及處置,杜絕不法再犯。

院會中並通過一項附帶決議,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的認定疑慮,請內政部在「海纜七法」通過前,對外公布海纜及管道圖資,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