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工程師出名登記父親房產 父逝險遭徵契稅

 

一名竹科工程師因房屋借名引紛爭,稅務局提醒、調解筆錄未載明「繼承」, 恐涉契稅問題。(圖由新竹市稅務局提供)

記者曾芳蘭/竹市報導

一名竹科工程師,其父親(借名人)生前出資興建一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並借名登記在李先生(出名人)名下。父親於一一三年過世後,兄弟姊妹對建物的歸屬權發生爭議,透過法院調解結果,約定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建物的處分權,然而,在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時,卻因調解筆錄僅記載房屋為「兄弟姊妹公同共有」,未註記係因「繼承」取得,導致審查時無法確認為繼承案件,無從適用免徵契稅的規定。

稅務局指出,因調解筆錄內容依法不得任意補充,為協助民眾解決難題,主動發文向法院查證調解內容之形成原因,經法院回覆、該共同共有關係確屬因繼承所產生後,得以依法認定免徵契稅,並順利完成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稅務局說明,民眾常因節稅規劃或分散風險,將出資興建的建物,借名登記在子女名下,然而,出資人死亡後,若未妥善釐清實質所有權,可能需繳納高額的契稅。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民眾於處理「借名登記」建物繼承事宜時,務必確認法律文件是否明確載明取得原因,以保障自己的租稅權益。

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因「繼承」取得者非屬課徵契稅範圍,免申報契稅,建物如有「借名登記」情形,一但借名人死亡,須能證明其為實質所有人,才能納入遺產,由繼承人承受所有權,方有免徵契稅的適用。

稅務局提醒,法院調解筆錄雖具法律效力,可作為產權移轉依據,但仍須符合稅法相關要件,民眾若於調解程序中涉及不動產移轉,應留意調解內容是否明確載明取得原因,以免因文件不完整而影響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