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今年三月核三廠發生火警,恆春鎮代表會主席趙記明不滿核三廠未在第一時間通知疏散居民,涉嫌開車衝撞核三廠大門;屏東地院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將他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趙記明於核三廠火警當天中午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核三廠,向核三廠公關經理簡嘉言表示欲進入核三廠內視察火災現場狀況。簡嘉言回覆須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入場,趙記明說,「你如果不讓我
進去的話,我絕對撞」等語,此時現場已有保二總隊陳姓執勤警員駐守於核三廠大門處。
趙記明之後駕車衝撞核三廠大門處鐵捲門致毀損,為
避免他二度衝撞,陳姓警員上前制止並喝令下車,另名陳姓警員拔槍,以手按配槍保持警戒,第三名陳姓警員欲將他拉下車遭拒。趙記明二度撞門,並在車上手指員警、脅迫員警將槍放下,妨害三名員警依法執行職務。
屏東地院審理後,考量趙犯後態度良好、自始坦承犯行不諱,且未曾經判決有罪等情,最後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針對判決結果,趙記明表示,坦然接受、相當後悔,並強調是為了當地民眾安危心急做出的衝動行為,再次為最壞示範對外界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