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十三日表示,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空氣汙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政院依地方制度法,認定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應屬無效。
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發電爭議持續延燒,台中市政府日前引用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連續對台電開罰,引發爭議。
行政院表示,台中市政府在一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函請行政院備查;當時環保署與經濟部等機關認為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有牴觸空汙法等事宜,行政院並在同年五月四日函請台中市政府提意見,但台中市政府始終未回復。
行政院指出,空汙法於一0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後,環保署於去年函請地方政府盤點所定管制規範有無違反空汙法授權,但台中市政府未配合檢討修正。
行政院於今年二月再次函請台中市政府對於違反中央法規表示意見後,確認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牴觸空汙法及其子法。為維護法制,行政院昨日正式函告該等條文無效。
行政院表示,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規定,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汙染源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證,此為禁止並剝奪人民權利,並牴觸空汙法修正前後規定,自該自治條例一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時,應即屬無效。
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台中市政府自行訂定的生煤使用比例審查及變更原許可證內容,屬於自行創設條件;此規定牴觸修正後空汙法規定,應自空汙法一0七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時無效。
政院並表示,依空汙法授權訂定的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汙染物質,除「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外,尚有四種方式可選擇。但是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台中市轄內的生煤堆置場所,自一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此規定牴觸管理辦法規定,應自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時,即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