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的本俸,內政部長劉世芳十七日在立法院表示,內政部完成簽辦程序後,復職後就會給,程序上該怎麼走就怎麼走。意即高虹安十八日就可回新竹市府上班,還可領一年五個月停職未發半數的本俸,粗估可領回新台幣百萬元。
劉世芳指出,內政部十六日下午接到新竹市政府來函,請求讓高虹安回復新竹市長職務,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現在公文正在簽辦中。被追問簽辦時程約需多久;劉世芳說,內部如果完成其他簽辦程序的話,會相當地快。
另外,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的本俸(年功俸),是否會補發給高虹安;劉世芳說,復職後就會給,程序上該怎麼走就怎麼走。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的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依前述規定停止職務者,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依照去年法定俸額為六萬一千六百六十元,今年六萬三千五百七十元,以其去年停職約五個月、今年停職約十一點五個月共計十六點五個月計算,再加上高虹安停職期間未領有半數本俸,粗估可領回一百零三萬九千三百五十五元,不過針對實際數字,內政部表示,將由竹市府依其停職期間計算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