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三日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三讀條文明定,人工智慧基本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三讀條文也規定,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產業代表、相關機關首長、縣市首長等組成,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者之勞動權益,積極消弭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並落實尊嚴勞動,並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有關人工智慧之定義,三讀條文規定,指具自主運行能力之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在兼顧社會公益、數位平權、促進創新研發與強化國家競爭力之前提,並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等七大原則。
為避免人工智慧應用造成侵害,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政府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在預算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於財政能力範圍內,寬列預算,採取必要措施,並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針對資料開放及資料保護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應避免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之不必要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