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考驗:遷徙自由能否被身分化限縮

記者王超群/特稿

行政院近期提出院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主張以國家安全為由,強化對立法委員、公務員及特定卸任人員赴中國大陸行為的事前審查與許可機制。此一修法構想,已不僅是政策選擇問題,而是直接觸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與權力分立原則,值得嚴肅檢視。

從草案內容觀察,修法重點主要包括三個層面:其一,將原本以報備為主的赴陸管理,轉為更具強制性的事前許可制;其二,將立法委員與部分卸任官員納入跨部會聯合審查對象;其三,要求特定身分者赴陸後揭露接觸內容,並搭配加重罰則。整體設計顯示,行政權試圖以前端管制方式,預先介入並限制特定人群的行動自由。

然而,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否已逾越憲法界線,正是爭議核心。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該項自由向來被解釋為包含出國與返國行為。即便基於國家安全考量,憲法第二十三條亦要求,任何限制基本權利的措施,須符合法律保留、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不能以抽象風險或政治判斷作為全面限縮自由的正當理由。

更值得關注的是,院版草案所採取的是高度「身分化」的限制邏輯。一般人民赴中國大陸,目前並未被全面禁止,政府選擇透過資訊提醒、輿論監督與事後法律責任因應;但對特定身分者,卻改以事前審查、許可甚至禁止作為主要手段。這不禁引發疑問:若赴陸行為本身被認為具有高度風險,為何只針對特定群體採取嚴格管制,而非一體適用?

在民主憲政體制中,確實可以對特定職務設下較高行為標準,尤其涉及機密保護或忠誠義務時,合理規範並非不可。但若限制措施已從職務管理,轉變為對身分本身的全面否定,甚至剝奪其原本享有的基本自由,就難免產生差別對待與權利剝奪的疑慮。

尤其是立法委員,並非行政體系所屬,而是憲法賦予人民授權、負責監督行政權的機關。若行政權得以透過法律,對立法委員的行動自由進行事前審查,被監督者反而取得審查監督者的權力,此一權力結構是否顛倒,恐怕已不只是遷徙自由問題,而是權力分立是否被重新改寫。

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民主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權力必須自我節制。院版修法究竟是在防範風險,還是在重新界定誰「配得」自由,這個問題,正是當前社會無法迴避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