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國民法官判決遭打臉 毒駕撞死警判18年半遭撤銷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三重分局警員黃瑋震一一三年七月間執行巡邏勤務時,遭吸食「喪屍煙彈」等毒品的黃姓男子駕車高速衝撞殉職,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處黃男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認原審未曉諭爭點且有重複評價之虞,三十日撤銷原判發回新北地院,成為國民法官新制自一一二年上路以來,首件上訴二審被發回原審的案件。

高院合議庭指出,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未曉諭辯護人確認或重新整理爭點,且從判決內容無法看出國民法官就爭點進行實質辨析討論與評斷。判決結果對於被告及辯護人主張的加重結果犯歸責,以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的適用等重要防禦主張,均未在判決中說明理由,被告防禦權難認已獲得程序上的保障。

高院進一步表示,一審以籠統數個罪名依想像競合犯論處刑法第一八五條第二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是否有過度為量刑評量、能否正確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已有疑問。合議庭認為,如果二審職業法官逕自改判,恐引發背離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疑慮,使國民參與審判宗旨無從落實,因此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全案發生於一一三年七月十三日凌晨,黃姓男子未領有駕駛執照,案發前吸食K他命、依托咪酯及安非他命等毒品後,駕駛自小客車沿路逆向行駛、左右偏離車道、未依號誌行駛、闖紅燈及紅燈右轉等嚴重違規,凌晨一時二十六分途經正義北路與龍門路口時,逆向高速衝撞在該處停等紅燈的三重分局警備車及一輛計程車,警備車上執勤員警黃瑋震送醫後傷重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