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社)
本報綜合報導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溫志強涉百餘件弊案、收賄一千二百八十九萬元,一審判決每案分論併罰,刑期逾四百年,近日二審未到庭,疑棄保潛逃。苗檢三十日說,曾向法院主張科技設備監控未獲採納。
溫志強被控涉嫌於一0七年至一一0年,任職三灣鄉長期間,利用工程、人事案收受賄賂達一百三十一案,一一一年八月苗栗地檢署偵結起訴,全案移送苗栗地院審理,當時法官裁定溫志強以一百萬元交保,未限制出境。
媒體報導,台中高分院日前二審開庭,溫志強未出庭,法官調入出境紀錄,才知他已在十月搭機出境香港;溫志強具保人胞兄則向法官稱,溫志強在國外沒有住居地,不知他人在何處「聯絡不上」。
對於溫志強疑棄保潛逃,苗栗地檢署指出,前三灣鄉長溫志強案檢方於今年八月一審判決後,即提起上訴,並於十月十三日發文向法院主張科技設備監控,當時被告尚未出境,惟一審法院未對被告為科技設備監控。
對於未對溫志強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地院回應,此案目前繫屬二審,卷證資料在二審,法院正積極確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