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內政部修法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機制,自一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政務人員、地方縣市首長、涉國安的公務員等,申請赴陸探親、奔喪親屬的親等由四親等改為三親等內。
內政部三十日公告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條文及相關行政規則,自一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強化公務員赴陸相關機制,調整政務人員、地方縣市首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的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公務員赴陸相關法規,是為保護全體公務員,提高危機意識,維護國家安全,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機制。同時明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未經申請許可,原則不准赴陸,且申請時間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
內政部說,針對赴陸有異常情事或失聯者,由所屬機關即時通報權責機關續處,呼籲全國公務員,赴陸須事先向服務機關申請獲許可,並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填寫相關資訊,才能確保行程不受影響且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