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二審馬英九仍無罪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三十一日針對備受矚目的「三中案」做出二審宣判,高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非常規交易或特別背信的主觀犯意,合議庭裁定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前總統馬英九、前中投公司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等三人的無罪判決,高檢署表示,將研議提起上訴。

此案源民國一0七年七月,檢方認定馬英九等三人在民國九十四年間處分國民黨黨產時,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馬英九等人在處理中國電視、中影、中廣及舊黨部大樓交易案時,涉嫌以低價賤賣黨產,造成國民黨新台幣七十二億餘元損失。台北地方法院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一審判決三人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中投公司在處分華夏公司股權前,已進行內部評估並洽請會計師對交易價格合理性出具意見,程序符合當時規範,難以認定有違反內控規定之情事。此外,當時《廣電法》要求黨政軍限時退出媒體,中投為求效率採包裹出售,也非專為特定對象設定條件。

針對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部分,高院認為國民黨未經公開招標而直接與長榮集團議價,雖不符一般程序,但查該大樓坐落土地受法規限制,導致其餘買家購買意願降低。在特定出售條件及缺乏競爭者的情況下,國民黨以該價格出售給張榮發基金會,難以認定被告具背信之主觀犯意或造成實質損失。

高院強調,馬英九當時雖具國民黨主席身分,但在交易過程中多次要求相關同仁「必須合法」,其指示屬抽象式經營指導,檢方證據未能跨越合理懷疑的門檻。

此外,同案被告前中影董事長蔡正元,被控藉處理中影股權案掏空阿波羅公司資產。高院三十一日撤銷原判決部分內容,僅針對沒收金額進行調整,由一審的二點八億餘元改為二億三千九百十九萬七千九百八十三元,但仍依業務侵占罪判處蔡正元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其餘上訴均駁回。蔡正元的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則維持無罪。高檢署在獲悉判決結果後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