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治交/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政府前消防局長李明峯等人涉貪案,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聲押獲准,李明峯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日裁定駁回,此裁定不得再抗告。
南檢派駐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檢察官,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指揮廉政署前往台南市消防局調取相關資料,共搜索八處,傳訊被告及證人共十人。二十五日凌晨當庭逮捕李明峯及楊姓消防設備業者後聲押,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兩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曾姓消防設備業者以十萬元交保,其餘被告及證人請回。
李明峯提出抗告理由,認為原審法官訊問時,坦承檢方羈押聲請書所指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的相關事實。
台南高分院認為,該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是重罪,而且李明峯先前在檢察官訊問,仍否認收受相關款項,直到檢方檢附卷證聲請羈押後,才大致坦認犯行,顯示有心存僥倖、避重就輕的傾向,乃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不得再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