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日三讀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於審議電視台申設、評鑑及換照所召開之諮詢會議,其諮詢委員名單及其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後三十天內提供予申請人,並須包含未遮蔽之相關內容,以強化審議程序透明度。
現行規定要求主管機關於審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及換照時,須召開諮詢會議。國民黨立委羅智強指出,近年屢傳諮詢意見外流予非申請人第三方,申請人卻無法得知會議結論與評分結果,導致外界屢屢質疑審議過程不透明,諮詢會議形同黑箱作業,因而提出修法主張,要求提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之公信力。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裁示,將草案送交院會處理。院會表決時,依程序先行表決民進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再處理藍白共同提出之版本,最終在藍白具有人數優勢下,通過藍白所提條文。
條文三讀後,國民黨立委傅崐萁等人依議事規則提出復議。院會表決時,出席委員一百零三人,贊成四十八人、反對五十五人,復議案未獲通過。依規定,該案復議權已行使完畢,未來不得再提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