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二日做出一一五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辯護人得為被告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該判決由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參與評議,另三名大法官仍拒絕參與評議。
憲法法庭二日做出一一五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聲請人林男因槍砲罪遭羈押,林男主張辯護人有權為被告的利益聲請撤銷羈押,向屏東地院提出聲請,卻被駁回;憲法法庭昨宣判,屏東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聲字第十九號刑事裁定違憲,應予廢棄並發回重新審理。
不過,憲法法庭在判決提到,該案因有三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若將三人計入現有總額,憲法法庭即無法作成判決,既影響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憲法解釋權,亦妨礙聲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殊非憲法所許。所以依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意旨,將持續拒絕參與本件評議的三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
憲法法庭表示,憲法訴訟法雖未就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及評決時,應如何計算「現有總額」有所規定,然而,凡行使司法裁判權的人員,均有參與評議,以求作成評決的義務,縱使是關於審判法院自身組織是否合法、有無審判權、有無管轄權的事項有所爭議時,亦須經評議以為決定。
憲法法庭認為,大法官本有參與評議的義務,即使所採見解並非多數見解,亦僅得提出不同意見,不能藉拒絕參與評議阻止合議庭作成評決。如果認為大法官拒絕評議,仍須將之計入現有總額人數,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進行評議或作成評決,無異承認拒絕評議的行為,可更容易達到阻止程序進行的目的,完全欠缺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