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高虹安復職程序?內政部否認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質疑,不理解內政部對於其立委任內的助理費案件,同意其復職的時間比將其停職的處理時間長。內政部四日澄清,新竹市長的停職與復職均依法辦理,處理時間沒有刻意拖延。此外,高虹安案三審如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暫無須再停職;但若二審法院更審後改判貪汙罪有罪,必須依法停職。

內政部表示,高虹安因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台北地院於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同日停止市長職務,符合法律規定。

內政部說,縣市長依前述規定停職後,如經改判無罪時,在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並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改判高虹安貪汙罪部分無罪後,新竹市政府於同日下午約五時以公文將復職申請書送到內政部,內政部於十七日下午二時即發文新竹市政府同意復職,相關作業都依一般行政程序處理,沒有刻意拖延。

內政部表示,高虹安上述司法案件如果三審最高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為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職、復職影響地方政務推動,因此暫無須再予停職。但如果二審法院更審後再改判貪汙罪部分有罪,須依法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