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沙灘車亂闖觀光區沙灘等 政院提修法最重罰20萬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花蓮縣、屏東縣過去曾發生沙灘車影響海岸生態等情形,行政院會八日修法定調「罰行為不罰車」,新增若將沙灘車等「其他動力器具」開入禁止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的地區,最重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罰新台幣二十萬元。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含管理沙灘亂象、新增永續觀光及友善觀光環境的立法目的,同時強化旅客等請求權人的權益保障,明定旅行業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等,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法規規定,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地區;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等行為,將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強化生態保育及強化違規行為管制,除將上述行為罰鍰提升為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也新增「其他動力器具」開入禁止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的地區,比照開罰。

交通部觀光署副署長黃荷婷對記者表示,修法是強化法制手段,希望遏止沙灘車、越野車闖入觀光景點等亂象,若有發現類似情形,除勸導也會加以裁罰,減少危害山林與維護沙灘安全。

觀光署強調,修法重點是「罰行為不罰車」,並非全面禁止沙灘車等特定車種的持有或使用,而是針對「違規駛入公告禁止區域」的行為賦予明確處罰法源,落實風景區經營管理,未來沙灘車、越野車等動力載具若進入風景特定區內「公告禁止進入」或「禁止停放」的區域,就會是修法的管制範圍。

此外,近年水域遊憩活動業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會在沙灘置放立式划槳、獨木舟、沙灘傘等情事,為避免影響沙灘生態環境、景觀及遊客安全,草案也增訂對擅自置放器具行為的管理規範,可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