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刑法》修正案 網路公然侮辱最重關2年罰20萬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二十九日通過《刑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處最高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誹謗與妨害信用罪,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兒少性侵害案件追訴期議題、增訂刑中監護制度,以及修正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要件與刑度等進行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針對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要件與刑度,草案將一般誹謗罪罰金由一萬五千元以下,提高至十萬元以下;加重誹謗部分,新增以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加重誹謗者,罰金刑由三萬元以下,提高至二十萬元以下。

公然侮辱罪罰金刑的刑度也提高,現行公然侮辱罰金最高九千元;以強暴手段犯公然侮辱者,罰金最高一萬五千元。草案將兩者分別提高為六萬元、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草案加重其刑,處最高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誹謗與妨害信用罪也加重其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草案並配合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但是需限縮範圍;修正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足以影響公務執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為擴大保護兒少性侵害被害人,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法務部強調,修法避免壓縮被害者追究時效,解決過往兒少性侵害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如何提告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