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屆起 立委補助付助理費


本報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卅日挑燈夜戰,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立法院應每年以公務預算編列立法委員補助費用,項目包括立委辦公事務費用、公費助理工資及專業加給、資深加給等。但新法自下屆立委就職日即一一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條文提及,立委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位立委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出國會助理費除罪化修法,引發討論。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後來提出立法院組織法修法版本,立法院會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開會時將該案逕付二讀,由國民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全案進行表決時,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立法院應每年以公務預算編列立委補助費用,共有八款項目,包括按每一立委每年歲費五倍的公費助理工資及依勞動法令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相關費用,以及公費助理的專業加給、資深加給、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年終工作獎金、在職進修費用、撫慰金,這些部分由立法院代理立委給付。此外,立委補助費用還包括每一立委辦公事務費用。

關於公費助理的專業加給、資深加給,三讀條文規定,由公費助理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所屬立委審核後向立法院提出,其中,領有司法官考試及格證書者,每月新台幣二萬元;領有律師或會計師證書等,每月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