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四日作成重大統一裁定,明確指出行為人若未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單純偷拍不知情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因此不得論處最輕本刑七年以上之重罪,而應回歸同條第一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裁定終結了各級法院長期以來對此類案件量刑見解分歧的亂象。
此次裁定源於一起引發法律見解爭議的個案。民國一一二年六月間,一名黃姓男子於新北市書局、便利商店等公共場所,先後六次以手機偷拍不知情兒少的裙底或褲底影像,其中僅一次得逞,其餘為未遂。案件歷經一、二審出現不同判決: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則改認定構成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人意願」之罪,加重改判四年二月徒刑。因最高法院內各刑庭對此法律適用見解不一,最終提案予刑事大法庭統一裁決。
刑事大法庭在裁定中詳細闡釋其法律見解。大法庭指出,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處罰的是「拍攝」行為本身,而第三項的加重處罰要件,本質上屬於「雙行為犯」,除拍攝行為外,尚須行為人另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手段,壓制或妨害被害人的性隱私自主意思自由。單純趁被害人不知情之際偷拍,雖屬「未經同意」,但並未以積極手段壓抑其意思決定自由,因此不該當第三項「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構成要件。
大法庭也補充,若偷拍行為涉及「引誘」或「意圖營利」,則應分別適用同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加重其刑。隨著此法律見解統一,最高法院已將黃男案件有罪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此統一裁定也直接影響其他待審中的類似案件。據了解,在裁定出爐前,基隆、台南、高雄地方法院及台中高分院至少各有一件偷拍兒少性影像案件,因等待大法庭見解而裁定再開辯論。實務界過去對此的法律見解主要分為「肯定說」與「否定說」兩派:「肯定說」從保護兒少角度出發,認為在被害人不知情狀態下偷拍,實質上已剝奪其表達反對的機會,應構成「違反意願」;「否定說」則認為,必須行為對被害人意思造成壓制才構成。大法庭本次裁定採納了後者的見解。
對於司法機關的裁定,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司長郭彩榕回應表示,當初修法時,立法立場即認為「偷拍兒少就是於法不容」,因此「刻意不將是否違反意願納入法中」,此非立法疏漏。衛福部將於裁定出爐後,徵詢民間團體意見,再研擬後續因應對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