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鈞云/基隆報導
隨著一一五年農曆春節將至,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提醒勞工朋友與事業單位,一一五年春節期間「小年夜至大年初三」共計五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由於各行業與勞工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未必均落在星期六或星期日,當國定假日如遇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其補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社會處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包括小年夜、除夕及春節初一至初三)均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原有工資照給,並另加發一日工資;惟如事業單位經勞資雙方協商,將某一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經調移後之原國定假日即視為正常工作日,其出勤不須加倍給薪。
舉例而言,事業單位如為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週日為例假及休息日者,一一五年因小年夜二月十五 (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可於二月二十日(五) 補假一日以形成連假;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社會處提醒事業單位,自一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最低工資已調整為時薪一百九十六元、月薪兩萬九千五百元,雇主核給薪資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免違法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