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王超群∕台北報導
民眾黨立院黨團十二日痛批,陸籍新住民在台灣的「年資」與相關權利,都是以取得身分證或設籍台灣的當年計算;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不當曲解法律,毫不適格。
內政部十一日已再度發函給立法院與民眾黨新住民立委李貞秀,要求十三日前提供其已經辦理放棄「中國籍」書面資料。邱垂正則表示,在台設戶籍滿十年才得以登記成為公職候選人,設籍時間點應以繳交喪失原籍證明起算,李貞秀去年三月才補繳,參選資格有爭議;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指出,將找專家學者釐清相關問題。
民眾黨團指出,過去陸配透過婚嫁或依親來台,在台灣居住滿六年後才能依法取得台灣「戶籍」與「身分證」;至於取得參政權(被選舉權)更需要在台灣設籍滿十年,也就是原大陸籍新住民要取得中華民國參政權,條件比其他國籍更加嚴格而非寬鬆。
民眾黨團說明,陸配來台初設戶籍登記、取得中華民國護照後,就已經被要求註銷對岸戶籍。內政部去年突然要求數萬陸配「再補件重新證明」,許多人因為來台多年證明遺失只能再跑一趟,也有人因為疾病或政治因素無法返回大陸,最後改用具結方式處理,內政部也照單全收。
民眾黨團表示,依法論理,無論陸籍新住民採取補繳或具結,這些人在台灣的「年資」與相關權利都是以取得身分證或設籍台灣的那一年計算。按照邱垂正的邏輯,去年補繳證明的一萬一千八百六十八名陸配許多人早已設籍台灣滿十年、二十年,難道他們在去年補繳之前的年資都不算數?過去每一次投票、參政及擔任軍公職都是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