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家專論 〉亂設憲法法庭的司法災難 —從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看憲法法庭的制度錯置


林騰鷂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明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就文義與體系觀之,所謂「憲法法庭」本只是為處理兩類高度憲政性、政治性事件而設的特別審理機制;至於「解釋憲法」則屬第七十八條所授的司法院職權。兩者一為「特定事項之審理」,一為「憲法解釋之職權」,本應有所分別!

然而,《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後,釋憲程序被全面「訴訟化」,尤其新增「裁判憲法審查」,使人民在用盡通常審級救濟後,仍得以「確定終局裁判本身違憲」為由聲請憲法法庭。制度設計的初衷固可說是保障基本權,但若回到憲法授權結構便會發現:這種把「裁判」直接納入憲法審查、以「憲法判決」廢棄確定判決並發回的運作模式,已使憲法法庭在客觀上具備「第四審」的樣貌,從而動搖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與終審權威。

對此,生公在聯合報〈祛除心魔 請五大法官毋忘初衷〉之評論,點出最具制度穿透力的警訊:二0一九年制定《憲法訴訟法》時,擴張憲法法庭適用範圍,並刪除舊《大法官案件法》中對釋憲事項的限制,改以「裁判」作為審理標的,結果不僅使人民訴訟期間拖長、成本倍增,更造成司法院須調派資深法官支援憲法法庭,反而使基層審判人力更形吃緊、負擔更重;司法信任度沉落谷底,憲法法庭之制度設計難辭其咎。生公並以「祛除心魔」提醒:大法官不可被擴權誘惑牽引,而忘卻其作為憲政守護者的初衷與權力邊界。換句話說,就是不要拿起雞毛當令箭!

又李念祖教授從程序角度強調,主張憲法訴訟法新制的重要意義在於把傳統「疑義解釋」推向具有爭議性案件的審理架構,使大法官不再扮演提供諮詢意見的憲政「法律顧問。

然而,問題恰恰在於:《憲法訴訟法》程序的精緻化不必然等於憲法授權的正當化。若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已明定「憲法法庭」僅在彈劾總統副總統與政黨違憲解散時組成,則《憲法訴訟法》以普通法律把「解釋憲法」全面裁判化,並進一步讓憲法法庭處理一般人民對確定裁判的憲法不滿,其制度方向是否已超出憲法增修條文文義所可容許的範圍,正是核心爭點。

各界對憲法法庭成為「第四審」的批判,因此有其難以迴避的事實基礎。莊勝榮律師即指出,《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允許憲法法庭宣告終局裁判違憲、廢棄判決並發回,造成當事人程序上不利益與「乒乓球式」訴訟往返,肥了程序、瘦了當事人。就算辯稱憲法法庭不調查事實、不處理一般違法問題,但只要它能「廢棄確定判決」,其效果就已對既有審級秩序產生結構性衝擊。

更值得警惕的是《憲法訴訟法》「分工界線」的失守!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德國確有裁判憲法訴願,但其建立在嚴格受理門檻與高度自我節制之上,且一般審級的審判透明度、程序保障與專業過濾機制較為成熟。反觀我國,若終審法院的言詞辯論、裁判說理、案件篩選等結構性問題仍未根本改善,就先在最上層再加一個可以「廢棄確定判決」的憲法審查機制,極可能把本應由一、二、三審解決的爭執再往上推,最後讓憲法法庭成為司法制度不可承受的壓力鍋。

因此,今日真正的司法災難,未必是「要不要救濟基本權」的價值之爭,而是「救濟方式」是否違憲、是否造成更大的制度損耗:一方面,人民負擔被拉長;另一方面,基層法院更缺人、更超載;再一方面,如最近在政治僵局、缺額未補之下,大法官就被誘發以「憲法高於法律」為理由突破程序門檻,違憲、違法的亂判,這正是生公所警告的「心魔」:自我擴權一旦合理化,程序法治就會被逐步掏空。

回到憲法秩序的修復之道,關鍵不在口號,而在回到授權與重建分工:憲法法庭應回歸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所限的特別事項審理定位;釋憲仍以憲法第七十八條的「解釋」為中心,避免無限上綱的裁判化;至於人民基本權救濟,則應優先從提升一、二、三審品質與終審透明度著手,並以嚴格的受理門檻與自我節制,避免把憲法法庭推成實質第四審的常態化終局救濟站。

祛除心魔,毋忘初衷,是要大法官回到憲法給他們的那條界線。因為越線之後,不再只是司法個別案件的對錯,而是整座司法大廈承重牆開始鬆動的司法災難!

(作者∕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