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立法委員王鴻薇指控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於民國一一二年總統大選期間,接受財團供養入住豪宅,遭潘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歷審判決王鴻薇應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並移除相關貼文,經王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對於言論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的性質認定過於疏略,於二十四日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本案源於一一二年十二月四日,時任立委的王鴻薇召開記者會,指控時為總統候選人賴清德競選總幹事的潘孟安,北上期間長期無償入住力能能源科技董事長楊宗名下、位於台北市萬華區的豪宅「力麒御品」,並以「金屋藏潘」形容,質疑官商勾結。潘孟安隨即反駁,表示是為工作委由助理以每月六萬八千元承租,並出示租約及匯款單澄清,認為名譽受損而提告求償一百五十萬元,要求刪除臉書相關貼文及影片。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及二審高等法院皆認定,王鴻薇僅憑潘孟安居住於廠商所有房屋,且該公司有在屏東縣開發光電案場,即推斷潘接受財團供養,卻未提出具體官商勾結事證,也未揭露爆料訊息中對潘有利的租屋資訊,顯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判決王應賠償潘孟安五十萬元,並移除相關貼文及影片。王鴻薇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則指出,王鴻薇於原審即抗辯其言論屬合理評論,而二審判決直接認定「潘孟安之記者會謊話連連」、「拿假資料唬攏全民」、「把台灣人民當白痴」等語為未經查證的不實言論,但未詳加審認這些言論究竟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已有疏略。
最高法院進一步表示,根據審理中資料,王鴻薇在發表言論前,已查證潘孟安長住於楊宗所有的房屋,且楊宗任職的公司於一一0年取得發電業經營許可,在屏東林邊有太陽能案場。對照記者會逐字稿,王是在出示查證事證後,要求潘回應並提出租約。至於「供養」一詞,是記者提問後王被動回答「我認為是呀」。最高法院認為,閱聽者是否能理解這些言論是王鴻薇基於「瓜田李下」的嫌疑所提出的評價,而非指涉潘確有不法行為,此事實有待釐清,因此認定王鴻薇上訴有理由,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