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林中行/花蓮報導
為確保民眾權益並避免受罰,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不論是已辦理保存登記或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只要發生移轉事實,均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於契約成立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地方稅務局指出,特別提醒民眾,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其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案件,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民眾若逾期申報或繳款將面臨加徵費用,相關規定有三:一、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5元。
二、未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加徵至百分之十。三、如有匿報或短報情事,經查獲或舉發屬實,除補繳稅額外,將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強調,房屋不論是已辦理保存登記或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只要發生移轉事實,均應於契約成立起三十日內,確實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契稅並繳納,以免權益受損或荷包失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