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報稅申報醫藥及生育費 須扣除保險理賠金額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一一五年報稅季前置作業開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十二日表示,部分民眾一一四年報稅時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但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來收到補徵稅額通知,提醒民眾留意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補稅原因。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若先前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依照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舉例來說,有納稅義務人辦理一一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二百萬元,其中一百八十三萬元屬於配偶的醫療費,不過國稅局查出其配偶一一三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共一百四十三萬元;因此,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為五十七萬元,計算方式為二百萬元減掉保險給付的一百四十三萬元,重新計算補徵稅額為一百四十三萬元乘以稅率百分之二十,共二十八點六萬元。

官員表示,由於先前有不少民眾收到補徵稅額通知書,都是因為漏扣保險公司理賠給付數額,因此提醒民眾,如果報稅時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依照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