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條例政院修正 改造槍犯罪 刑度加重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九日通過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只要市面上改造槍械用於犯罪,就不須糾結在文字上改造槍、非改造槍,政府從「源頭斷根」到「加重刑罰」雙管齊下,宣示痛擊不法之徒,嚴查嚴辦。
 內政部表示,依據近五年槍枝犯罪統計數據,持用改造槍枝的各類犯罪,所占比率高居九成,已為作案槍枝的最主要來源。因操作槍不具打擊底火的查禁要件,流通於一般實體店面或網路商城間,成本遠低於制式槍枝,不法分子可輕易購買改造,同時,改造槍枝致人死亡案件占八成七,遠高出制式槍枝的一成三,其危害性無異於制式槍枝,但在罪責上卻適用低於制式槍砲的刑度。
 內政部本次主要修正槍砲定義,增加「制式或非制式」文字,將所有具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無分非制式與制式之別,只要會致人於死,刑責均以較重刑度論處。
 本次修法對於原住民現行依法擁有自製獵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權益未變。